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 高朝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 許秀惠 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
,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
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曾部倫法官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姚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