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46號上訴人即被告 卓桂溱 選任辯護人 王建中 律師
陳怡伶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其中記載「至100年3月止」,應更正為「至101年3月止」;「按月於每月10內」,應更正為「按月於每月10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主文欄第二項記載為「卓桂溱緩刑參年,並應自民國100年4月起至101年3月止,按月於每月10日各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元。」,而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卻載為「卓桂溱緩刑參年,並應自民國100年4月起至100年3月止,按月於每月10內各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元。」,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載情事,揆諸前揭解釋,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復生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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