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217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國仁┌─────────────────────────────────────────────┐│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2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泰山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477│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