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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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犯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四七二號判決(偵查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七六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經最高法院以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七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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