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號原告 趙帝凱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建輝 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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