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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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剩餘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81號抗告人 潘秀珍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1日100年度家訴字第481號代位請求剩餘財產裁定提出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條規定,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查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