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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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剩餘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81號抗告人 潘秀珍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1日100年度家訴字第481號代位請求剩餘財產裁定提出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條規定,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查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葉芳如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 家訴 字第 481 號裁定(100.12.06)[撤回]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 家訴 字第 481 號裁定(100.12.26)[撤回]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 家訴 字第 481 號裁定(101.05.11)[撤回]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 家訴 字第 481 號裁定(101.05.25)[撤回]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 家訴 字第 481 號裁定(101.06.19)[撤回]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度 抗 字第 114 號裁定(10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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