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630號聲請人 劉劍聲 相對人 陳進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進鵬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