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76號原告 陳慧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一弘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提供被告黃一弘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1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1年5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