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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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9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莉娟
24 黃欣怡
23兼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財
19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朝明 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一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零壹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柒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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