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77號上訴人 歐忠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民國101年度訴字第37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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