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東調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國正 、 張壯 .
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其中相對
人張國正業已於民國104年12月1日死亡,有相對人張國正之
戶籍謄本附卷可參,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應認有不能調解
之情事。依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