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小字第24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賴啓忠
陳錫鎮
被 告 林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參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貳仟參佰玖拾肆元自民國10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4.75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參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