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小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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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小字第24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陶金陵
王東隆
被 告 吳元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104年5
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