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562號
原   告  林浥豪
被   告  楊子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4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下午3時許至同日
下午3時40分許之間,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
樓住處,以通訊軟體LINE與二手車賣家即原告討論汽車買賣
事宜,因於詢問車款、車況時,不滿原告答覆內容表現出不
耐煩及回稱:「我不賣,我最大,我要什麼態度,無須向你
稟告」等語,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透
過該通訊軟體接續傳送訊息向原告恫嚇稱:「不怕砸店是嗎
」、「怕你我孫子」、「不道歉走著瞧」、「恁北出現在你
面前的時候就別唉北叫母啊..看!!!」、「給你3分鐘時
間道歉不然你要為你對我的態度付出代價」、「機會只有一
次」、「計時開始」等語,而以此加害身體、財產之事恐嚇
原告,使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原告精神上因
此受有相當之痛苦。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賠償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事
實。
二、被告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伊雖有於前開時、
地傳送訊息對被告稱「不怕砸店是嗎?」、「怕你我孫子」
、「不道歉走著瞧」、「恁北出現在你面前的時候就別唉北
叫母啊...看!!!」、「給你3分鐘時間道歉不然你藥物你
對我的態度付出代價」、「機會只有一次」、「計時開始」
等語,但無恐嚇原告之故意,都是原告斷章取義的,因為原
告在網路上賣二手車,被告要跟原告買車,賣車的內容不是
很詳細,車本身也有4、5款,被告要確認買的車款,向原告
問了4、5個問題,但原告突然說你的問題好多,並表示車輛
很便宜,如果嫌貴,就找別人買,伊則回稱:我連價錢都還
沒有問,為何這樣說我,之後伊才會傳這些話語等情。
三、原告主張於上開時、地遭被告以通訊軟體接續傳送訊息恫嚇
稱:「不怕砸店是嗎」、「怕你我孫子」、「不道歉走著瞧
」、「恁北出現在你面前的時候就別唉北叫母啊..看!!!
」、「給你3分鐘時間道歉不然你要為你對我的態度付出代
價」、「機會只有一次」、「計時開始」等語,為被告所不
爭執,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然查:被告所傳遞之上訊息
內容,衡諸一般常情,均可認係足以構成加害他人身體、財
產之恐嚇言詞,使人心生畏懼,是以被告所辯上情,非可採
信。況且,被告上開行為,經原告提起刑事恐嚇罪之告訴後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829號刑事判
決認定被告上開不法行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
罪,並判處被告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在案,亦據原告提出前開刑事判決為證,足見被告所為已構
成侵權行為甚明。
四、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
即慰撫金),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
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
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
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應以實際
加害之情形、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
位、經濟能力,並斟酌賠償義務人之可歸責程度等定之。查
原告因被告之恐嚇行為足致原告蒙受精神上之痛苦,乃屬當
然,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自屬有據。爰斟酌原告因
本件被告上開行為所造成精神痛苦之程度、學歷為高職畢業
、目前在網路上從事拍賣車輛業務,收入不穩定,105年度
所得為9,240元,名下有汽車3部動產;另被告亦為高職畢業
、105年度無所得,名下有汽車2部等兩造之身分、地位、經
濟能力等一切情狀(此據兩造 陳明 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
金100,000元,核屬過高,應酌減為20,000元,較為允當;
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非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
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
職權確定由被告負擔200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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