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原侵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侵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國慶 選任辯護人 邱麗妃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110年7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221條之對未滿14歲男子犯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0年4月21日執行羈押,至11
0年7月2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對未滿14歲男子犯強制性交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且有反覆實施對未滿14歲男子犯強制性交罪之虞,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7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唐照明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謝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