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再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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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再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26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再審被告 蔡秀霞 即聖公媽護理之家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680,000元,應徵裁判費7,3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健彥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