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9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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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9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95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號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8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係於民國99年7月20日收受本院命於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99年8月3日仍未予補正。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鍾宗霖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