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簡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簡字第2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洪莉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新竹市○區○○路○○巷○號,有戶籍謄
本在卷可稽,被告亦聲請移轉至其住居所之法院審理,此由
被告之異議狀內文可知,且卷內證據未見兩造以契約定債務
履行地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