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爾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爾祥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5年度偵字第14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案之「海綿寶寶」、「PAULFRANK」、「LILOANDSTITCH」之手機吊飾共1,116個,經鑑定結果認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雖有明文。然按104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亦定有明文。
從而於100年6月29日修正且於101年7月1日施行之前開商標法第98條因屬關於沒收之規定,自105年7月1日即不再適用,而應回歸適用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且自105年
7月1日施行之現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蔡爾祥前因涉嫌犯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事證不足,而以105年度偵字第1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海綿寶寶」、「PAULFRANK」、「LILOANDSTITCH」之手機吊飾共1,116個,經鑑定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網頁列印報表11張、理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證明書1份、士台商標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暨 拉米司雅尼 宣誓書各1份、扣案物品之採證照片6張在卷可稽。然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業於105年7月1日停止適用,已如前述,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已非專科沒收之物,其性質亦非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且被告所涉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又經聲請人以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難認該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是檢察官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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