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八九號
原告山固國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鄭曉東律師複代理人張仁懷律師訴訟代理人魏緒孟律師被告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二五四一三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實實同一者,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三、七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原告於起訴時係請求撤銷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二五四一三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如附表二所示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嗣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具狀撤回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動產之聲明,因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僅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以對於第三人新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新詠公司)之債權,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新詠公司之財產(九十年執字第二五四一三號),並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實施查封如附表二所示之動產,惟遭查封如附表所示之「立式鑽床(OGAWA)」、「立式鑽床(SANHOUSHR-1600)」及「鋁加工機半成品(六百噸鋁擠型機)」各一台,並非屬訴外人新詠公司所有,而係原告所有,因該等動產係訴外人新詠公司於八十九年七月間即已出售予原告,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訴請撤銷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產所進行之查封執行程序等語。並聲明: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二五四一三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四、被告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之前言詞論辯程序所為之陳述及所提出之書狀略以:(一)原告指稱系爭動產「立式鑽床(OGAWA)」、「立式鑽床(SANHOUSHR-1600)」及「鋁加工機半成品(六百噸)鋁擠型機」各一台,係訴外人新詠公司於八十九年七月售予原告,惟僅提出發票佐證,實不足以證明其買賣之真實。(二)原告公司位於台北市,而訴外人新詠公司位在台南市安平工業區,若如原告所述八十九年七月即已向訴外人新詠公司購買系爭機器,又為何未交付系爭機器,迄九十一年一月三日經被告查封時仍留置於訴外人新詠公司繼續使用?(三)查封爭動產之處所為訴外人新詠公司所有之廠房,在該廠房內使用之機械自應推定為訴外人新詠公司所有,不能僅憑原告所提供之發票即排除查封之執行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經查,被告以訴外人新詠公司為債務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訴外人新詠公司所有之財產,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執字第二五四一三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於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將置放在「台南市○○路○○號」工廠內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予以查封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二五四一三號卷宗審核無誤,堪信為真實。原告又主張前開查封之物品係其所有,並非屬訴外人新詠公司所有,然被告則執前開情詞置辯,是本件兩造爭執之點厥為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係為原告所有或係訴外人新詠公司所有?
六、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又事實有常態與變態之分,其主張常態事實者無庸負舉證責任,反之,主張變態事實者,則須就其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又放置債務人住宅之動產,屬債務人所有,乃社會事實之常態,第三人所有之動產放置債務人住宅,為社會事實之變態,因之,第三人主張放置債務人住宅之動產為其所有,自應由第三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一號、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五八號判決參照)。本件系爭查封物品係置放在台南市○○路○○號,該處所為訴外人新詠公司所在地,此為兩造所不爭,復有訴外人新詠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附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二五四一三號執行卷可稽,則原告主張系爭動產為其所有,自應就此變態事項負舉證之責。而原告雖提出其與訴外人新詠公司於八十九年七月間所簽訂之聯營協議書、買賣機械材料之協議書各一件及發票六紙、付款明細、存摺等、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為證,被告就該等文書形式上之真正並不爭執,僅辯稱該等文書並未能證明系爭動產確係屬原告所有云云。經查:
(一)原告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與訴外人新詠公司簽訂「聯營協議」,約定由訴外人新詠公司提供營業及施工場所(台南市安○○○區○○路○○號、高雄縣○○鄉○○路隆二一巷四五之一號),供原告儲放機具、材料、成品,並支援技術及承包工務,而原告公司則負責對外接單發包等項工作;嗣於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原告與訴外人新詠公司又基於前開聯營協議契約而簽訂「協議書」,約定訴外人新詠公司將其所有機械、材材以總價金二千萬元出售予原告公司(機械價金00000000元、材料價金0000000元),並將訴外人新詠公司所有坐落台南新愛路二七號房舍增建部分以一百五十萬元出售給原告,而於訴外人新詠公司將上開機械材料及建物開立發票且點交完成後,原告始將該款項匯入訴外人新詠公司指定之帳戶內,此有該聯營協議書、協議書在卷可憑。
(二)而訴外人新詠公司於八十九年八月間即開立總金額為二千萬元之發票六張交付原告後,原告亦自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起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止陸續給付訴外人新詠公司共一千四百九十九萬六千六百四十四元(給付之日期及金額,詳如附表三所示之付款明細表),此亦有原告所提出之發票六紙及存摺一件在卷可稽,經核與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調取之訴外人新詠公司八十九年八月之營業稅申報資料(含申報之統一發票明細)相符,且原告所提出之財產目錄及資產負債表亦與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所調取之原告八十九、九十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等資料相符,而被告就該等文書證據形式上之真正亦不爭執,則原告既已給付部分買賣價金與訴外人新詠公司,依前開協議書之約定,應足認訴外人新詠公司已依買賣協議書之約定將系爭標的物交付予原告受領無訛(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雖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然此之所謂交付,非以現實交付為限,如依同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亦發生交付之效力,本件原告既已給付買賣價金予訴外人新詠公司,縱該動產未實際交付予原告,亦應認為係訴外人新詠公司係以占有改定之方式交付該動產)。原告將其所有之系爭標的物放置在其與訴外人新詠公司聯合經營之處所(台南市○○路○○號)遭查封,自亦未有何悖於常理之處。
(三)況依前開發票之日期為八十九年八月間,原告之付款日期亦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均早日於系爭標的物遭查封之日期(九十一年一月三日),是原告主張其與訴外人新詠公司間之前開聯營協議、買賣協議並非係為逃避查封始而臨訟偽造,堪以採信。
(四)綜上,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所調取之訴外人新詠公司八十九年八月之營業稅申報資料(含申報之統一發票明細)及向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調取之原告八十九、九十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等資料之記載,既與原告所提出之證據及主張相符,而被告就該等文書形式上之真正亦不爭執,則原告主張系爭標的物為其所有,然因其與訴外人新詠公司有聯營協議,故該標的物始置放在新詠公司處遭查封,應可認為真實。
七、末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係指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而言。本件原告主張其已取得系爭執行標的物之所有權,既堪採信,則原告以系爭執行標的物所有權人之地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將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二五四一三號就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為之立證,與判決之結果不生若何影響,無庸再逐一予以論究,並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F0;~T40;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一│立式鑽床│一台│OGWA(型號:HDR─D二000)日本旋鑽床│├──┼───────┼──┼────────────────────────┤│二│立式鑽床│一台│SANHOU(型號:SHR─一六00)旋臂鑽床│├──┼───────┼──┼────────────────────────┤│三│鋁加工機半成品│一台│六百噸鋁擠型機│└──┴───────┴──┴────────────────────────┘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一│立式鑽床│一台│OGWA(型號:HDR─D二000)日本旋鑽床│├──┼───────┼──┼────────────────────────┤│二│立式鑽床│一台│SANHOU(型號:SHR─一六00)旋臂鑽床│├──┼───────┼──┼────────────────────────┤│三│鋁加工機半成品│一台│六百噸鋁擠型機│├──┼───────┼──┼────────────────────────┤│四│冷卻機組設備│一套│擠型機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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