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補字第三五五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劉建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鄭裕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