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一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己○○
丁○○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貳仟陸佰零參元。
理由
一、兩造前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五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有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八萬二千元、郵票費用三百九十九元,連同本件程序費用二百零四元在內總計為八萬二千六百零三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川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