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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