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三號
聲請人建浦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零肆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九五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六三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有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一萬六千六百五十三元、郵票費用二百九十一元,連同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在內,總計為一萬七千零四十六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川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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