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五七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通常保護令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法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洪碩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五七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通常保護令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法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洪碩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