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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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瑞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律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瑞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李瑞宏前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之所示。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一至編號三曾經合併定刑為│編號一至編號三曾經合併定刑為│編號一至編號三曾經合併定刑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臺灣高等法院│有期徒刑1年1月(臺灣高等法院│有期徒刑1年1月(臺灣高等法院││之刑│101年度上易字第2195號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2195號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2195號判決)│├──────┼──────────────┼──────────────┼──────────────┤│犯罪日期│101年03月22日│101年03月25日│101年03月29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1年度偵字第8183號│101年度偵字第8183號│101年度偵字第8183號││案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院│││││├──┼──────────────┼──────────────┼──────────────┤│最後│案│││││││101年度上易字第2195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195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195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1月28日│101年11月28日│101年11月28日│││日││││││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院│││││確定├──┼──────────────┼──────────────┼──────────────┤││案│││││││101年度上易字第2195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195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195號│││號│││││判決├──┼──────────────┼──────────────┼──────────────┤││確││││││定│101年11月28日│101年11月28日│101年11月28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折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助字第111號│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助字第111號│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助字第111號│└──────┴──────────────┴──────────────┴──────────────┘┌──────┬──────────────┬──────────────┬──────────────┐│編號│四│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無││││之刑││││├──────┼──────────────┼──────────────┼──────────────┤│犯罪日期│101年08月12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2年度偵字第3045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2年度易字第494號│││││號│││││││││││事實審├──┼──────────────┼──────────────┼──────────────┤││判││││││決│102年11月29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2年度易字第494號│││││號│││││判決├──┼──────────────┼──────────────┼──────────────┤││確││││││定│102年11月29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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