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46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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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14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字第1462號聲請人甲○○原名: 蔡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考選部間聲請更正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400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5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聲請人主張本件為聲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規定不徵收裁判費,原裁定以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駁回聲請人之聲請,顯屬違法云云。經查本件為聲請再審案件,依同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足認聲請人上開主張顯屬誤解而無可採。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廖宏明法官張瓊文法官姜素娥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彭秀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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