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76號上訴人乙○○○○○○
弄15號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6,604,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658元,除已繳第二審31,200元外,其餘68,458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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