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90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1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190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依據上開規定,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茲被告甲○○對本院就本案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