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38號原告 吳沛儀 訴訟代理人 李美慧 律師被告 黃啓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369號刑事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法官陳君杰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