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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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38號

原告 吳沛儀

訴訟代理人 李美慧 律師

被告 黃啓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369號刑事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陳君杰

法官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書記官馬蕙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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