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5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586號

原告 葉竹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松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時有特定訴訟標的之義務,以之劃定法院審判範圍,並據以決定起訴後有無訴之變更追加,及判決確定後既判力之客觀範圍。而訴訟標的之特定,應依原告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為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就訴之聲明部分,僅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未敘明應受判決事項(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為何,又就事實及理由部分,僅記載其與被告等多名親友間之生活糾葛,並未敘明訴訟標的(即依何法律依據為本案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依前揭說明,此部分起訴即不合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