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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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586號
原告 葉竹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松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時有特定訴訟標的之義務,以之劃定法院審判範圍,並據以決定起訴後有無訴之變更追加,及判決確定後既判力之客觀範圍。而訴訟標的之特定,應依原告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為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就訴之聲明部分,僅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未敘明應受判決事項(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為何,又就事實及理由部分,僅記載其與被告等多名親友間之生活糾葛,並未敘明訴訟標的(即依何法律依據為本案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依前揭說明,此部分起訴即不合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