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4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易字第743號
97年度易字第78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3629號)及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3318號、第356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楊清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六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本件犯罪事實均與檢察官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盧俊良審判長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附表:
┌─┬───┬─────┬──────┬─────┬───┐│編│犯罪時│犯罪地點│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及│宣告刑││號│間│││罪名││├─┼───┼─────┼──────┼─────┼───┤││97年7│苗栗縣頭屋│騎乘TT8─231│刑法第321│處有期││一│月20日│鄉明德村2│號輕型機車至│條第1項第3│徒刑4│││16時、│鄰明德路38│左列地點,持│款攜帶兇器│月│││17時許│號旁空地│扳手(未扣案│竊盜罪│(自首│││││)以拆解方式││)│││││,竊取丙○○│││││││所有之電動馬│││││││達1具│││├─┼───┼─────┼──────┼─────┼───┤││97年7│苗栗縣頭屋│騎乘TT8─231│刑法第320│處有期││二│月28日│鄉明德村3│號輕型機車至│條第1項竊│徒刑1│││16時、│鄰明德路53│左列地點,竊│盜罪│月│││17時許│號旁空地│取戊○○所有││(自首│││││之鐵板1塊││)│├─┼───┼─────┼──────┼─────┼───┤││97年7│苗栗市水源│騎乘竊得之BH│刑法第320│處有期││三│月30日│里龜山30號│8─603號重型│條第1項竊│徒刑2│││14時30│旁空地│機車至左列地│盜罪│月│││分許││點,徒手竊取│││││││乙○○所有之│││││││工字鐵2塊│││├─┼───┼─────┼──────┼─────┼───┤││97年7│苗栗市北苗│趁被害人 楊素 │刑法第320│處有期│││月30日│里店前1號│蘭所有之BH8│條第1項竊│徒刑2│││11時許│(苗栗火車│─603號重型│盜罪│月││四││站前)│機車鑰匙未取│││││││下之際,以發│││││││動車上鑰匙之│││││││方式,竊取該│││││││輛機車│││├─┼───┼─────┼──────┼─────┼───┤││97年5│苗栗縣苗栗│持扳手1支(│刑法第321│處有期│││月30日│市○○路之│未扣案)以鬆│條第1項第│徒刑3││五│22時許│安巧便利商│卸螺絲之方式│3款攜帶兇│月││││店前停車場│,竊取 張耀珍 │器竊盜罪│(自首│││││所有車號000││)│││││9487號自小貨│││││││車上之電池1│││││││顆│││├─┼───┼─────┼──────┼─────┼───┤││97年7│苗栗市 嘉新 │騎乘TT8─231│刑法第320│處有期│││月27日│里經國路4│號輕型機車至│條第1項竊│徒刑3││六│16時許│段505巷9│左列地點,徒│盜罪│月││││號旁│手竊取苗栗市│││││││公所所有之水│││││││溝鐵板1面││││││││││├─┴───┴─────┼──────┴─────┴───┤│定應執行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