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3號原告 廖秀霞 原告 王壯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洪翰今 律師被告彰化縣員林鎮公所代表人 張錦昆 訴訟代理人 王宗彬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2年12月2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劉錫賢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李孟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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