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5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獻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淨重總計壹點零壹陸捌公克,含外包裝袋共叁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796號被告范獻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事實,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檢察官於民國99年10月28日為不起訴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前淨重總計1.0170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持有第二級毒品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罪,故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99年4月19日,在臺北市○○路與建國南路口附近停車場,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年月22日凌晨2時許,為警在臺北市○○區○○○路○○號3樓查獲,並扣得疑似甲基安非他毒品之白色透明結晶3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9年5月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上開白色透明結晶3包扣案可佐。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35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10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0月28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17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至於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3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毛重
1.7370公克,淨重總計1.017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總計1.0168公克,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99年5月6日航藥鑑字第0992999號毒品鑑定書附卷(見99毒偵1796卷第80頁),足認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3包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0.0002公克),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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