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5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5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519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丙○○相對人資優數位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附表:97年度票字第1519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001│97年1月4日│11,200元│97年3月5日│97年3月5日│├──┼──────┼─────────┼──────┼──────┤│002│96年10月16日│21,526元│97年4月15日│97年4月15日│└──┴──────┴─────────┴──────┴──────┘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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