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2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32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97號,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蔡光治法官許錦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