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2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32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97號,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蔡光治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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