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72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賴淑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上一被告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之20號(上一被告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丙○○等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加重強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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