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24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裁定支付命令,未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或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及未提出聲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2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馮澤文┌─────────────────────────────────────────────────────────────┐│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5年度票字第224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94年10月5日│580,000元│95年2月5日│96年1月5日│TH003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