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121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芳
訴訟代理人 陳家銘
被 告 林玲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8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豐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