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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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瑞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庭民國100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