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990號
原   告  王紹宇
被   告  毛馨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即原告請
求返還機車之價值),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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