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簡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阮黃幼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喜容間 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65,688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