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58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健三林文獻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694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1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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