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58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健三 即 林文獻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694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1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