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81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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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簡花蓮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811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7月6日上午9時1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14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卓育璇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
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8月間向訴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邦公司)申請信用卡,經友邦公司核發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
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惟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
付簽帳款,逾期應另按年息15%計算利息。詎被告迄96年8
月底尚積欠消費款本金新臺幣(下同)159,867元及120期
每期應攤還本金第13期1,242元未給付,而原告於98年9月
1日受讓上開債權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
注意事項說明、客戶通知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
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同意書、消費
繳息總查詢、消費明細表等為證。惟查,原告所提出之消費
明細表記載「(入帳日期96年8月31日)120期每期應攤還
本金第13期1,242元」、「(入帳日期96年9月1日)本金
餘額159,867元」,衡之常情,消費明細表上記載「本金餘
額」之項目通常為該項之上各消費項目所產生金額之總和,
上開「本金餘額」之入帳日期既晚於「120期每期應攤還本
金第13期」之入帳日期,該「本金餘額」159,867元是否不
包含「120期每期應攤還本金第13期」之金額1,242元,顯
非無疑,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實上開「本金餘額159,86
7元」確實未含「120期每期應攤還本金第13期1,242元」
,其主張被告尚欠金額為「本金餘額159,867元」加上「12
0期每期應攤還本金第13期1,242元」共161,109元,尚不
足採。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
回,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
合計1,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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