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102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芳
被   告  鄭明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豐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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