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3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介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62
3元,應徵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665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