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3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3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介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62
3元,應徵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665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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