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47號
原 告 林沛筠 即 林晏 瑱
蘇林美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63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