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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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47號
原   告  林沛筠林晏
       蘇林美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63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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