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聲字第103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行政院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蔡吉安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官小琪 相對人即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稻江商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正義 代理人 簡鶴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理人 李若伶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湯雯欣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楊琇琳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沈政男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代理人 陳慕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債務人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准予清算後,嗣並經裁定終止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乙○○不免責。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債務人乙○○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有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附卷可考。
㈡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其債務總額高達4,012,318元,經參
酌債權人提出其前之消費紀錄,債務人之消費多為飯店(帝綸溫泉飯店、碧綠大飯店、景大山莊、蜜月館大飯店、LIHJINGRESORTHOTEL、豪城旅館)、餐廳(古街餐廳、王品台塑牛排、泓品傳統牛排館、有馬餐廳、凱恩斯岩燒餐廳、美濃板條、河南餐廳、壽司久迴轉壽司、江屋日本料理、台中牛排館)、飲料店(名屋飲料店、快樂妹妹飲料店)、美容(小娘娘美容坊、京典美容坊、東帝理容名店、喜洋洋KTV、京都理容KTV、金百麗美容美體塑身、快樂妹妹飲料店、富麗宮休閒視聽中心、東帝理容名店)、娛樂(華納威秀、好樂迪KTV)、百貨(新光三越百貨、TIGERCITY)、電子科技(燦坤、紅陽金流科技、CASIO數位相機)、珠寶(真愛媚力晶鑽銀樓、漢風珠寶)、保險(全球人壽、大都會人壽、法商佳迪福人壽、美商康健人壽)、通信(崇德通信社)、餘額代償(91年9月25日116,000元、92年7月24日125,000元、92年12月3日60,000元、93年2月13日200,000元、93年7月30日100,000元、94年1月12日420,000元)、大額信用貸款(92年8月6日50,000元、93年2月19日190,000元、93年3月11日80,000元、93年11月2日162,500元、95年1月5日120,000元)、預借現金,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明細及本院整理之消費明細表附卷可稽,顯見債務人並未於歷次「代償」之經驗中,學習控制消費,以達收支平衡。如是,核債務人消費態樣而言,已然逾越一般人生活水準,而達奢侈、浪費之程度,而非屬日常生活所須,且其消費逾越可得支配之所得。
三、綜上,債務人之消費紀錄既然有奢侈、浪費以致負擔過重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而債權人表示不同意免責,且本件債務人又無法證明其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之同意,則依上揭說明,本件債務人不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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