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8號被告即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具有殺傷力之改手槍罪、第12條第1項未經許可販賣子彈罪、第13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之主要零件等罪,有證人 鄭國隆 之供詞、雅虎奇摩電子郵件、雅虎奇摩即時通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950161053號槍彈鑑定書及扣押筆錄、扣押目錄表、現場蒐證相片等在卷可證,被告犯嫌重大,且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而於96年1月19日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雙親年邁體衰,且中風行動不便,被告之兄亦罹敗血症、肝硬化,被告之姐亦患癌症,伊又有兩名幼子需要扶養,因家境清寒,故挺而走險,現自責不已,被告已坦承犯行,希以新台幣10萬元交保,以安排家中事宜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以家人罹病,幼子需要扶養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該等事由,均非得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聲請人羈押之原因尚未消失,非予羈押,顯難為刑之審判、執行,聲請人之聲請,不符具保停止羈押之要件,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孟皇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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